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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三 章 禁建限建範圍及其管制 ( 108年05月16日)
第 7 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附件二所劃定之範圍。

下列行為之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地基調查鑽孔。
五、障礙物之堆置。
六、抽降地下水。
七、管線、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之開挖。
八、地下構造物之拆除。
九、地下鑽掘式管、涵之設置。
十、河川區域之工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之審核與管理之範圍,依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進行第二項各款行為前,應先與捷運主管機關協調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