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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三 章 禁建限建範圍及其管制 ( 108年05月16日)
第 8 條
於限建範圍內進行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行為所產生之捷運設施變形累積總量,不得超過附件四規定之容許變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