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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83年01月20日)
第 12 條
被保險人遇有危險增加之情形,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危險增加:
一、軌道嚴重磨損。
二、大眾捷運系統有新增加危險之設備時。
三、及其他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而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情形。

被保險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