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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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83年01月20日)
第 14 條
被保險人遇有保險人可能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後,應即以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方法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怠於前項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