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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83年01月20日)
第 21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他人死亡或體傷者,該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對前項保險金並享有優先受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