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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83年01月20日)
第 22 條
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基於前條事由,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時,保險人有下列事由,亦須給付:
一、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解除。
二、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終止。
三、被保險人未按期繳交保險費。
四、其他保險人得一部或全部免除責任之事由。

保險人基於前項規定之義務,僅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範圍內,及對由此範圍所承擔之危險,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