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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83年01月20日)
第 3 條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保險事故,須先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於超過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前項約定之自負額部份,被保險人不得以加繳保險費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