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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83年01月20日)
第 32 條
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所載明之日為效力發生之始日,保險期間屆滿,除依契約之約定,終止契約者外,視為自動續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