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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83年01月20日)
第 9 條
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生效。

被保險人應於前項契約成立生效後三十日內,交付全部保險費;約定分期交付者,應於上述期間內交付第一期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