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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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 91年04月24日)
第 10 條
左列事項應由捷運公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
二、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
三、公司債之發行。
四、國外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