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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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 91年04月24日)
第 14 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所在土地、建築物及各項附屬設施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投資取得或興建者,其產權屬政府所有。但捷運公司自行購置或受捐贈之財產為捷運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