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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 91年04月24日)
第 15 條
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

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