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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 91年04月24日)
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其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