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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 91年04月24日)
第 9 條
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