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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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 105年07月11日)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契約尚未簽訂前,得由管理機關、工程建設機構及營運機構或第三人協商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交付使用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