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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 105年07月11日)
第 8 條
管理機關、營運機構及第三人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負責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管理維護及保養,就使用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管理、維護、保養,致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