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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 88年02月03日)
第 17 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應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