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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 88年02月03日)
第 8 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