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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 107年06月13日)
第 7 條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