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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 102年06月19日)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