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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 102年06月19日)
第 6 條
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