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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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
( 105年07月13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就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