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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 四 章 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 ( 108年12月31日)
第 14 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之監測,並公布執行結果。

前項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