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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 六 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 108年12月31日)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第 22 條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第 23 條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