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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 109年11月26日)
第 3 條
前條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從事國內中醫藥臨床療效實證研究、中醫藥理論及典籍研究或中醫診斷基準研究,提升中醫藥臨床應用及發展。
二、從事國內研發或製造中藥之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或新複方,提升中醫藥臨床試驗或中藥藥品製造產業發展。
三、引進新穎科技於國內中藥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改良中藥製造或檢驗技術。
四、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或改良種植技術,且符合中醫臨床需求及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
五、發展具中醫特色醫療,提升醫護品質。
六、配合主管機關政策,推動國內中藥藥品製造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