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申請作業期間擬具計畫書提出申請,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名稱及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對中醫藥發展之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項目及金額。
七、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有缺漏並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原檢具之計畫書審查。
第一項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擬具變更後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