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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 ( 97年10月06日)
第 7 條
醫療機構、醫療法人或其他法人附設之機構,應與之院區、房舍區隔,獨立設置。

機構不得設置醫療、藥局、醫事檢驗、醫事放射之部門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