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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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91年11月27日)
第 7 條
強制接管營運後必須終止投資契約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必要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其可繼續為營運者,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