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3年04月23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優良事蹟,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勤勉負責,積極參與,有具體績效者。
二、奉獻愛心,熱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三、分享專業,創新服務,有特殊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