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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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 108年06月06日)
第 18 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由本署之製藥工廠為之。
本署得就前項之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