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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9月14日)
第 12 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所定情事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