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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9月14日)
第 15 條
執行單位應依本部或資助機關要求,定期提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運用情形及資料。

本部或資助機關得就前項資料進行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資料及實地查訪結果,得作為補助之參據。

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未於本部或資助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者,本部或資助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補助。

本部所屬機關(構)應定期或依本部要求,提報自行或資助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相關資料。<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