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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9月14日)
第 16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負責管理、運用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必要時,得委託、委任執行單位或其他機關(構)、民間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或委任應簽訂行政契約;契約內應約定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