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9月14日)
第 20 條
執行單位辦理其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應由國內對象於國內製造或使用。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具效益或符合公共利益,並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之地域或對象,須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