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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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9月14日)
第 22 條
執行單位經資助機關同意者,得依下列原則,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外對象),就其研發成果進行交互授權:
一、平等互惠。
二、交互授權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
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