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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9月14日)
第 24 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目的,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將其研發成果於五年內,無償授權實施。

前項授權期限屆至,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情形,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