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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9月14日)
第 26 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得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將其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之規定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且其收入應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