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9月14日)
第 27 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其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
二、經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無國內業者願意製造銷售。
三、為因應產業緊急狀況、國家安全或其他相關因素,有製造銷售之必要。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應自行評估其研發成果價值,並納入成本估算。

前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第三十條規定繳交本部,並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分配。<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