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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9月14日)
第 29 條
執行單位應於研發成果之讓與或約定可再授權之授權契約中明定,受讓人或被授權人非經資助機關事先同意,不得以大陸地區、港澳作為再讓與或再授權地域或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