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四 章 研發成果收入之運用及分配 ( 111年09月14日)
第 31 條
執行單位應將一定比率之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予創作人、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作為獎勵。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者,前項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機關(構)資助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收入,經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後仍有餘額者,應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