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管理及運用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理單位或人員設置: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設專責單位。
(二)指定或置專責人員。
(三)由法務或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
(四)以任務編組方式運作。
(五)委託代為管理。
二、研發成果維護:研發成果國、內外權利之申請、建檔、定期盤點、維護、終止維護程序及相關權益之保障。
三、研發成果運用:研發成果之授權、讓與、再授權、再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作業流程及相關收益之運用。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申報與審議之程序及管理。
五、資訊保密管理: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之管理。
六、會計管理:研發成果收入與支出之單獨列帳及其他會計管理。
七、股權處分管理:股權處分價格、時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評估、管理。
八、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委任、信託、訴訟與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