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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12月13日)
第 2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交代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