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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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 111年01月05日)
第 18 條
臺北、北、中、南、高屏及東區管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港埠衛生安全小組之運作、入出境之檢疫及港區衛生之監測管理。
二、預防接種之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檢疫規費之徵收及檢疫憑證之簽發。
三、各區傳染病之監測管理、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運作及天然災害有關之防疫業務。
四、防疫物資之儲備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區管制中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