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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10 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之診療。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與人類行為學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精神科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