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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28 條
肺功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肺功能之檢查、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肺功能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肺功能科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