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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36 條
社區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精神疾病病人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
二、社區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區精神科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