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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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44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營養諮詢業務。
二、膳食供應之督導。
三、營養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營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