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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48 條
臨床病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臨床病理檢查。
二、臨床病理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臨床病理科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