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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56 條
創傷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創傷醫學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創傷醫學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創傷醫學科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