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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69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
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前項各款業務。
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三、臨床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
四、其他有關臨床社會工作事項。

醫院未設社會工作室(科)者,前二項業務由醫務行政室掌理之;其未設醫務行政室者,由總務室掌理之。